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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拍賣規則是根據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參照國際通行慣例所制定。參加拍賣的人士應認真閱讀和遵守 ,並對自己的拍賣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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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競投人應於拍賣前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競投登記表,領取投標牌,否則不被視為競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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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拍賣圖錄是對拍賣品之作者、規格、質地等方面所提供文字、圖片的資料 ,僅供競投人參考,競投人應在拍賣前對拍賣品進行審看,並必須對所競投之作品行為負責。本公司對已拍出之拍賣品,競投人不得退換。競投人在競投拍品時,應示以牌號 ,若成功投得,須即時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於拍賣日起計三天內付清款項及佣金方可領取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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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競投人投得拍品後 ,可即時付款取貨。如款額較大,可預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訂金,並在規定時間內結清餘額,方可領取投得之拍品。若競買人超過了規定時間而未結算的拍品,則被視為未拍出處理 ,訂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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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競買人在拍賣會中成功競投得拍賣物品,應支付給本公司競投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若事後取消成交,競買人需支付本公司該拍品之買賣雙方佣金,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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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人將拍品送至本公司拍賣時,須與本公司簽署拍賣合同書,並應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對該物品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必要時,需同時出具有關證明或相關的文件。一經簽署的合約 ,如委托人中途撤拍,公司會收取其拍品估價的百分之十的行政費用。
委托的拍賣物品成功拍出之日起計二十天內,除拍品拍出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以港幣結算支付給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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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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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後 ,若因某種原因致令本公司未能將之上拍, 則委托人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計二週內取回該拍品。若超出上述期限,發生不可預知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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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能拍出的物品,委托人應在拍賣會結束之日起計,兩週內取回及自付所需運費。逾期未領取的,若發生任何意外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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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遺漏 ,本公司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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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公司有義務和責任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秘密 ,並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及本公司規則,維護買賣雙方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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