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是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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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

拍 賣 規 則
   
1.
本公司拍賣規則是根據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參照國際通行慣例所制定。參加拍賣的人士應認真閱讀和遵守 ,並對自己的拍賣行為負責。
   
2.
競投人應於拍賣前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競投登記表領取投標牌否則不被視為競投人。
   
3.
拍賣圖錄是對拍賣品之作者、規格、質地等方面所提供文字、圖片的資料 ,僅供競投人參考,競投人應在拍賣前對拍賣品進行審看,並必須對所競投之作品行為負責。本公司對已拍出之拍賣品,競投人不得退換。競投人在競投拍品時,應示以牌號 ,若成功投得,須即時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於拍賣日起計三天內付清款項及佣金方可領取拍品。
 
   
4.
競投人投得拍品後 ,可即時付款取貨。如款額較大,可預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訂金,並在規定時間內結清餘額,方可領取投得之拍品。若競買人超過了規定時間而未結算的拍品,則被視為未拍出處理 ,訂金不予退還。
 
   
5.
競買人在拍賣會中成功競投得拍賣物品應支付給本公司競投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若事後取消成交,競買人需支付本公司該拍品之買賣雙方佣金,即百分之三十。
   
6.
委托人將拍品送至本公司拍賣時,須與本公司簽署拍賣合同書,並應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對該物品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必要時,需同時出具有關證明或相關的文件。一經簽署的合約 ,如委托人中途撤拍,公司會收取其拍品估價的百分之十的行政費用。
委托的拍賣物品成功拍出之日起計二十天內,除拍品拍出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以港幣結算支付給委托人。
 
   
7.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後 ,若因某種原因致令本公司未能將之上拍, 則委托人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計二週內取回該拍品。若超出上述期限,發生不可預知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8.
未能拍出的物品,委托人應在拍賣會結束之日起計,兩週內取回及自付所需運費。逾期未領取的,若發生任何意外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9.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遺漏 ,本公司概不負責。
 
   
10.
本公司有義務和責任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秘密 ,並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及本公司規則,維護買賣雙方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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